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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永辉超市、生龙超市等多家药店、超市、便利店、饭店食品不合格被曝光!

2025-4-16 13:08| 发布者: LIANGZI| 查看: 500| 评论: 0|来自: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辣椒,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50元,销售了1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菜豆,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76.5公斤, 货值195.84元,销售了76.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三、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的韭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7.7公斤, 货值30.8元,销售了7.7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予以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四、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的芒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了7.5公斤, 货值88元,销售了7.5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五、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小油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小油菜(普通白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油菜(普通白菜)共购进了6公斤, 货值11.88元,销售了6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小油菜(普通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六、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的葱,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葱共购进了7.4公斤,货值32.56元,销售了7.4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七、安泽县大格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泽县大格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泽县大格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20元,销售了5公斤,现场检查当日已销售完毕并食用。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安泽县大格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泽县大格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八、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帝王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的帝王香蕉,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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