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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酒驾执行 人情大于法——百姓损失谁买单?

2016-5-13 16:32|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2607| 评论: 0|来自: 官园观察

摘要: 导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是非常危险的,是严重违背交通法规的。这样的常识应该连小学生都铭记于心了。然而有些人却是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管不顾。今天,小编要讲一讲这个严肃的问题。事件回顾2015 ...
导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是非常危险的,是严重违背交通法规的。这样的常识应该连小学生都铭记于心了。然而有些人却是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管不顾。今天,小编要讲一讲这个严肃的问题。


事件回顾

2015年9月18日,家住山西省临汾市的徐先生,在驱车行驶至尧都区华州路阳光小区路段时,被东北方向快速倒车的晋LM2122银色“晶锐”轿车车尾碰撞,致使徐先生的“长安”轿车车体损坏。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尧都区交警事故大队出警人员闫某居然在肇事司机杨某有明显醉酒痕迹的情况下尚未进行现场酒精检测。中途接到未知电话后,闫某又为杨某垫付了医院的抽血化验费用。肇事者本人及同伙扬长而去。

依据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双方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晋LM2122银色“晶锐”轿车司机杨某酒精含量为130.86mg/100ml。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晶锐”轿车司机杨某醉酒驾车倒车时事故造成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罚。然而,截止目前,距离临汾市尧都区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日期2015年10月14日已过去半年之久,徐先生既无收到交通部门的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也没收到任何损失赔偿。受害方的修车费、事故拖车费、多达20天的事故停车费该由谁来买单?

当徐先生前去取车时,被事故队负责人告知此案已移交尧都区检察院处理。随后,徐先生又去检察院进行询问时,检察院竟说没有此事!肇事司机依然逍遥法外,这又是谁的失职?

观点

关于酒驾,国家立法明确,量化标准清晰,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下是酒驾;80mg/100ml以上是醉驾;120mg/100ml以上入刑等等。然而,在山西临汾这样一个地级城市却会赫然发生这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纠现象如此严重,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行为依然存在,致使群众对执法不公反映强烈。是司法腐败?还是另有隐情?  

人们不得不用生命、用代价去担忧,酒驾这匹横暴野马何时才能训服?酒后驾车源于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而转变观念光靠教育不行,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加大处罚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势让酒后驾车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让这一顽症得以去除,才能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真正的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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